天长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

    发布时间:2022-05-16 08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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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:

    (一)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;

    (二)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;

    (三)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的;

    (四)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。

    第二条 依照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九条的规定,本局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,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:

    (一)行政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;

    (二)行政审批服务及相关政策;

    (三)政务服务统计信息;

    (四)财政预算、决算报告;

    (五)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;

    (六)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、标准及实施情况;

    (七)行政许可的事项、依据、条件、数量、程序、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;

    (八)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;

    (九)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、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;

    第三条 相关股室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,通过政府网站、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。

    第四条 各股室制作的政务信息,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;从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,由保存该政务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 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,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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